CBA 公司诉哔哩哔哩盗用赛事版权索赔 4.06 亿,案件后续发展如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因哔哩哔哩(bilibili,俗称“B站”)未经授权便大规模向公众提供CBA赛事视频的点播服务,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简称“CBA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哔哩哔哩的经营者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赔406289308.19元。4.06亿元,据体育大生意记者了解,这是中国体育版权侵权案件中索赔金额最大的一笔,创造了我国体育版权侵权案的历史。在体育大生意记者看来,此次侵权案件的索赔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出202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对体育赛事版权的保护力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版权的性质缺乏明确界定,在遇到体育版权案件时,大多数法院只能援引《著作权法》将体育赛事作为视听作品,且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往往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最高上限为50万元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不仅将酌定赔偿金额从此前规定的50万元上限一举提高到500万元,而且还突出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侵权人恶意播放他人持权的视听作品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这三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给予赔偿,而此次CBA公司就主张了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毫无疑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体育版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高昂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震慑各类平台长期的擦边球行为。更令人欣慰的是,2022年6月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四章竞技体育第5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而修订前的《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三十四条仅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一经对比,新修订的《体育法》首次明确规定要保护体育赛事的图片和音视频。但稍令人扼腕的是,新修订的《体育法》在体育赛事版权方面仅有这一句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节举措和惩罚规定,这意味着,未来遇到体育版侵权案件,大概率仍需要靠《著作权法》来具体审理,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根据《体育法》出台体育版权保护的实施细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为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CBA公司诉哔哩哔哩盗用赛事版权 索赔4.06亿

  从报道中的信息看,CBA的证据很充分,B站基本上会败诉、赔偿。

  因为CBA的证据表明,对于博主上传CBA赛事视频的行为,B站不仅知情,而且一直在鼓励。

  因此,这回B站恐怕无法再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了。

  (注:避风港原则的大致意思是,平台可以辩解说内容是用户自己上传的,平台不知道这些内容是侵权的,也没有主动审核的义务,所以平台没有责任;如果被侵权方通知了平台并提供了必要证据,平台只要及时删除,并能提供上传者的信息,那么也不用承担责任。)

  不过B站肯定还会尝试引用避风港原则,把上传视频的博主信息提供给法庭,试图把责任推给博主。

  另外,CBA起诉的案由有两个:(1)著作权侵权;(2)不正当竞争

  其中,著作权侵权基本上没跑,但不正当竞争估计会存在较大争议(包括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CBA是否有原告资格)。来源:裁判文书网

  接下来CBA大概率会把这些博主追加为共同被告。

  最后的结果,很大可能是 ——

  博主与B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博主显然无力赔偿,最终还是基本上全部由B站承担了。

  金额方面,CBA的索赔金额主要包括了两项,

  1、著作权侵权赔偿2.3亿,其中授权费7876万亿,惩罚性赔偿1.57亿(按授权费的2倍计算)

  2、不正当竞争赔偿1.7亿。四、关于损害赔偿。(一)哔哩哔哩网站中存在281个2019-2020赛季CBA联赛和全明星周末的全场比赛视频,以及至少416个该赛季的赛事节目集锦视频。中篮联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第三方播放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节目(包括476场比赛场次及1场全明星周未赛)的视频版权使用费为1.7亿元,折合每场比赛许可费为35.639413万元。(二)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基数金额,同时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具体计算方式为:281个涉案CBA视频对应166场CBA联赛比赛及1场全明星周末比赛,总计167场比赛;416个该赛季赛事节目集锦视频总计时长2577分钟44秒,时长折合54场CBA联赛比赛;以上共221场比赛对应权利使用费为7876.310273万元。二被告直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且一直持续到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施行后,严重侵害中篮联公司权利,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按照2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23628.930819万元。(三)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其损失应参照该赛季的整体商业合作转播权费用计算,即1.7亿元。综上,中篮联公司请求赔偿的总金额为406289308.19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CBA按照授权费标准另加惩罚性赔偿来计算,表面看很合理,

  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B站是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而且情节严重,那么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所以,是否故意,是否情节严重,将会是法庭争议的要点。

  此外,法院判决赔偿额时一般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1、播放量。如果实际播放量很小,那么赔偿额也会减小。(同时,播放量大小也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2、如果CBA发现后一直没有制止,那么对扩大的损失就无权主张了,能获赔的金额也会减小。

  

  一部分是惩罚性赔偿:依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2],在许可使用费标准基础上,再加2倍予以赔偿。

  CBA公司主张的许可使用费标准是每场比赛35万多,B站被取证到的CBA视频节目时长折合221场比赛,与之对应的许可使用费是7800多万,以此为基础再加2倍赔偿,数额是2.3亿多。

  另一部分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造成的损失:CBA主张参照该赛季的版权转播许可费来计算损失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1.7亿元。

  索赔的大头就这两项(2.3亿+1.7亿),加起来4个亿多点。

  目前公开的这份仅是“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裁定”,B站这边提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且本案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审理更为妥当。

  北京知产法院及北京高院均认为B站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案诉讼标的额在50亿以下,未超出北京知产法院的管辖上限。此外,案件提级管辖问题不宜通过管辖异议方式提出。(翻译一下就是:本案影响是否重大、是否应当由高院提级管辖,不要“你认为”,得是“我认为”)

  案件接下来将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双方或将迎来一场旷日持久的“攻防大战”。

  类案是有。如,赛事版权涉及“中超联赛”的一起案件,“盗播”5场比赛,法院判赔50万元。[3]

  另如,赛事版权涉及“西甲联赛”的一起案件,法院判赔100万元。[4]

  再如,赛事版权涉及“世界杯”的一起案件,法院判赔200万元。[5]

  由于上述案件的发生时间较早,审理时未适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施行),故参考价值相对有限。

  基于此,题述案件在诉讼标额金额、新法条款适用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影响意义。

  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

  先附上裁定全文

  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今天开庭全部结束了哈哈,现在认真网上查找了一下,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判,只有裁定,根据网上公布事实和理由,简单分析一下本案双方争议点,主要就是一个B站盗播了2019-2020赛季的涉案CBA视频。

  本案的审理重点也主要是,B站是不是使用,有没有授权,B站有没有不正当竞争,如果使用了损失是多少。

  一、B站有没有2019-2020赛季的涉案CBA视频,有没有授权

  (一)有没有授权

  根据裁定所述:”哔哩哔哩网站曾是CBA联赛中上海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在2017-2018和2018-2019两个赛季与中篮联公司签署《CBA联赛比赛视频授权协议》,二被告在此情况下盗播了2019-2020赛季的涉案CBA视频,背信弃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这个部分我认为中职篮所述真实,B站应该是没有授权的

  (二)有没有视频

  根据我刚刚截图的根据查询B站涉及2019年CBA视频为804个,但是很多时无关的大概较为紧密的推断为100+是较为准确的

  同时那么这些视频中有有争议的视频吗,有,并且不少,我列举几个比较明显的。2019年CBA总决赛视频集锦,UP主投的自制标注为CBA联盟的官方账号的自制视频,该视频完全是CBA赛事的集锦的复制,这个是B站自有账号还是中职篮的自有也是一个重要的点。

  因此B站肯定是有CBA视频的,并且存在UP主自投和CBA官方账号两种途径的投放视频两种途径。

  但是是不是B站盗播则需要分开讨论。下面我们展开

  1、UP主所投自制。

  这里我就要介绍以下著名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主要内容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至网络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版权人向服务商提示网络中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提示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该规则目前是否适用吗?目前还是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现行有效)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因此,B站视频中UP主视频现在可以明确的是1、2条应该没有争议,,我推测第五条中职篮应该是没有提,那么双方的主要争议就是第三条和第四条,B站是否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和UP主提供的视频是否侵权。

  2、CBA官方账号

  这个部分如果是B站的账号那么B站侵犯著作权就跑不掉了,但是如果是中职篮自己的账号,那么这个就不算著作权侵权,目前在案件事实和理由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该账号情况,我更倾向于这个是中职篮自己的账号,否则这么有利的地方不进行说明和打击B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同时该账号运营至2020年11月底,如果是中职篮的官方账号,那么这个时间就很有意思,那么推测2020年间双方还是在蜜月期,中职篮甚至还在B站发比赛视频,那么2021年的起诉其实这件事就值得玩味了,很可能在2021年双方发生了什么分歧,这个点也是对B站有利的点,不排除双方2019年-2020年还有什么协议,让B站有权利发CBA相关视频。

  事实分析完了,分析一下双方在这个部分的攻防

  中职篮作为攻方,目前进攻点很明确,就是第三条和第四条。

  在裁决书中明确了:”1.二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直接故意和侵权行为,设置专门“CBA”标签、专区和频道对CBA相关内容进行筛选、推荐并建立排行榜,CBA相关内容在哔哩哔哩网站具有极高影响力,故二被告系明知且应知中篮联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哔哩哔哩网站的侵权行为。3.哔哩哔哩网站通过举办创作活动和设置“充电计划”等多种措施诱导用户上传涉案CBA视频,二被告客观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应承担教唆侵权的责任。”

  意思就是,你B站是知道播放CBA视频是违法的,而且你从CBA视频中直接获利的。

  B站作为守方,应对的点很可能是以下方面

  1、设置专门“CBA”标签、专区和频道对CBA相关内容,并非方便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该专区设立是为了方便UP主们上传相关视频,而并非本赛季视频创作的,同时会举出大量的非2019-2020赛季的视频用作证明,同时出示证明证明B站无法对每个视频都进行审核,只能让用户先上传,后根据投诉下架。

  2、“充电计划”为B站全站活动,并非为某一专区设立,同时该计划针对是UP主自制,同时该计划也不会使B站获利或者无法使B站通过CBA视频获利。

  二、不正当竞争(我接触本类案件非常少,如有不对请多多指出,谢谢)

  事实同上因此直接进入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此重点就是B站的这些集锦会不会让人产生”混淆“,就是认为B站和中职篮还有合作关系。

  分析一下双方在这个部分的攻防

  中职篮主要用了第二款和第四款,

  第二款”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节目作为一种商业资源,对于转播平台极具战略价值,被告通过向用户提供20-19-2020赛季CBA联赛核心赛事和赛事集锦,实质上取得该赛季的授权转播地位,获取了自身竞争优势地位,打破了原有的转播授权秩序,属于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四)被告未经许可盗播涉案CBA视频的行为,损害了体育赛事转播授权领域的正当公平竞争秩序,构成“

  第四款“哔哩哔哩网站曾是CBA联赛中上海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在2017-2018和2018-2019两个赛季与中篮联公司签署《CBA联赛比赛视频授权协议》,二被告在此情况下盗播了2019-2020赛季的涉案CBA视频,背信弃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通过设立特定的CBA频道、专区等混淆行为,结合其行为处于前一个赛季刚结束的背景之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中篮联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认为其仍为CBA官方播放网站,”

  B站的应对大概率会从视频播放量和视频内容入手,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1、视频播放量低,没有人看,证明没有获取优势地位,不能说聊胜于无吧,但是可以说完全没有。

  2、视频内容,没有完整集锦,同时相关视频不完整,以UP主们内容为主,同时也没有直播比赛,不符合观众的观看习惯,这些也不会使观众产生混淆,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赔偿问题,如果前面只有著作权法违法,那么还好,虽然起诉了2000多万,但是根据视频内容,观看人数和点击率,并没有很大范围的传播,中职篮的起诉内容是明显过高的,因此,大概赔偿200万元我觉得可能差不多了。

  不正当竞争是很严重的,如果认定下来,B站则赔偿会非常高虽然肯定到不了4亿但是数额一定比著作权侵权多很多,而且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的判决会成为知产中的指导案例几乎是板上钉钉了,现在就是考验法院功力的时候了,这个案子肯定是审判委员会上会出判决的,总体来说我目前看下来,感觉中职篮是占有一定优势的,毕竟没有授权,确实有2019-2020年的比赛视频,考研B站法务部的时候到了。

  B站真是多事之秋啊,谭sir好像就是跟B站合作之后,引发了某公司和B站的版权之争。

  而这次CBA又来起诉,金额甚至高达4个亿,不知道B站能不能赔得起,我看b站财报,真是一年不如一年。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不过话说回来,就CBA这种赛事,有必要侵权么?能挣回来400万么?以后还是小心着点吧。

  可不要倒闭了,学软件还得指望你呢。(可能好多人不知道b站有大量科技类视频,包括各类软件的教学,大概好用程度是《从入门到精通》系列的一百倍。)

  b站要认清自己能上市的本质是一家游戏渠道商。

  就像腾讯之前也是一家游戏渠道商。

  那就好好整游戏,别整有的没的。

  下次把cba内容全清就完事,你一个搞渠道的直接免费播nba片段不香吗?何苦整这些灰色地带?

  当然商业决策就该赔钱,b站这要是继续进军三次元,那么以后赔钱的事情多着呢。三次元可不像二次元,日本美国的版权商打不过你上海地头蛇,国内的地头蛇可不是说说的。

  ps:腾讯只有近几年的nba版权,远一点的扯皮。但cba就不一样咯。

CBA 公司诉哔哩哔哩盗用赛事版权索赔 4.06 亿,案件后续发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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